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丢失的毕业证,不管是中专还是大专还有本科都是不能补办的,只能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你的原学校开具相关证明。
基本流程是:
1、到原发证学校的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地方是填写《毕业证补办申请表》),并尽量多提供证件的相关信息。
2、申请被受理后,按照要求到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毕业证遗失声明,并保留刊登声明的报纸原件。
3、刊登遗失声明7天后,即可办理毕业证补办手续。
向左转|向右转
扩展资料:
毕业证书种类
1、非学历证书 非学历证书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培训类毕业证书(如计算机等级证);另一类是未经教育部门备案,并无统一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这类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2、学历证书 一般指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是指通过电子注册学籍,国家承认的学历,是现有教育的主体。 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学历毕业证主要分下面5类: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分为脱产、业余、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电大远程教育。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毕业证书
中专毕业证丢了是不能补办的。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丢失能补办吗
大学毕业证丢失了可以补办毕业证明。按国家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遗失后,可以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照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学历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同等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补办《学历证明书》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毕业证书》丢失后,应登报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并向毕业学校申请补办,写出书面材料,写清自己的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以及所学专业、年龄、性别和现工作单位等。
2.毕业学校对其情况核查无误后,将其材料和录取审批表材料一同报省教育主管部门申办《学历证明书》。
3.省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情况核准后,可补发《学历证明书》。
4.由原毕业学校具体办理并加盖印章。只能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要到所毕业学校去办理 。
毕业证书丢失,是不可以补办的。
1.毕业证不可以补办的主要原因。毕业证书不可以补办主要在于,毕业证是国家教育部统一配发给各大高等院校,再由各个高等院校按照毕业生的实际信息进行办法的一类证书,上面具有很多与时间相关的信息因素,此类时间性的信息因素是无法如实补办填充的。
如高等院校的名称可能发生变化;毕业证书上面需要加盖校长的签字章,而校长也有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是毕业的二级学院,甚至是专业都有可能发生了变化。所以,毕业证书是不能够进行补办的,无论是由于丢失还是损毁。
2.毕业证书丢失后,应该怎样做。毕业证书对于每个人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他们学历、身份的象征。尤其是走入社会后,毕业证书更加是参加工作、寻求工作机会的“敲门砖”。但是,毕业证书丢失后应该怎样做才不至于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丢失人可以到毕业的学校,首先提供包括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就读专业等方面的个人信息,经核查无误后,学校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丢失人开具出“学历证明”。此类证明,上面会详细的注明相关人员的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攻读专业、所属院系、学历层次等方面的信息。同时,无需担忧的是,此类证明是被广泛认可的,在法律上能够发挥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
十几年前的毕业证丢了去哪里补办
毕业证,是个人在学校学习毕业的有效证件。十几年前的毕业证如果丢失了,现在来说不能够补办的。只能从档案局里面的存档复印件中再复印,然后由档案局盖章,证明了你的学历。因为很多有效证件是不予补办重新发证的。因此,如果丢失了证件,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
毕业证学位证丢了补了毕业证明书以后如果原件又找到了,还能用吗
不能补,据了解,《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法》(〔88〕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教育部明文规定,毕业证和学位证不能补。
据悉,目前只能到原毕业高校开具“毕业证明书”和“学历证明”。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不能补,据了解,《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法》(〔88〕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教育部明文规定,毕业证和学位证不能补。据悉,目前只能到原毕业高校开具“毕业证明书”和“学历证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